宁波市消保委发布《宁波市眼镜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》

一、“办法”制定背景

近年来,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,居民收入增加。爱美追求时尚,讲究生活品质成为主流趋势。迎合社会消费潮流眼镜行业不断优化整合出现突飞猛进发展,无论在市场品牌影响力、还是价格优势、消费人数、消费频率等方面获得爆炸性的增长。截止去年底,全大市有眼镜生产销售企业640多家,2017年全市眼镜市场销售量达到1亿元以上。伴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,消费纠纷也明显增加,据不完全统计,去年全市处理眼镜消费纠纷100余起。在目前国家没有专属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来调整的情况下,为规范经营者行为,理清生产加工与销售者与售后服务之间责任,快捷有效处理消费纠纷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眼镜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。市消保委联合市眼镜行业协会在大量走访调研的基础上,参照宁波市眼镜行业团体标准《眼镜专业、专卖店(柜)服务质量规范》,结合宁波实际情况制定了《宁波市眼镜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》。

二、“办法”制定过程

市消保委从去年5月开始,历时7个月,在多次调研走访、调查论证、座谈征求意见基础上,广泛征求消费者、企业代表、行业协会、主管部门、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,通过消保委网站进行公示,共收到意见和建议40多条,经过二十多次易稿,完成了办法的制定。

三、“办法”条款内容

办法共有十九条,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则部分,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,眼镜生产经销企业概念、适用范围及运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消费争议处理原则。第六条至第八条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处理消费纠纷技术组织保障。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“包周期”内容和执行范围。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眼镜生产经销企业履行义务。第十八条至第十九办法制订单位和实施时间。

四、“办法”亮点部分

1.引用法律法规等内容更全。第一条规定增加新《消法》和“浙版新消法”内容、第四条《GBl3511.1-2011》配装眼镜国家标准等内容。

2.明确处理消费纠纷原则。第五条规定中处理纠纷中发生消费争议应遵守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公正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
3.进一步明确参与纠纷鉴定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。第八条规定。

4.引用“包用期”概念指包用、保修、包换、包退及具体内容。第九条

5.明确享受“包用期”范围和时间规定。第十条

6.明确眼镜审查销售企业应当履行义务。第十一条

7.“包用期”外,实行收费修理几种情形。第十四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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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出台眼镜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配眼镜将享受“四包”

数据显示,2017年底宁波全市有眼镜生产销售企业640多家,其中90%以上是个体工商户、夫妻老婆店。由于入行门槛低,大多数从业人员技术能力不够、服务不规范,法律意识淡薄,企业经营状况良莠不齐,甚至还有以次充好,虚假宣传等问题存在,因而消费争议不断,纠纷频起。

2017年,宁波通过企业自行和解和眼镜行业协会调解处消费纠纷就达100多起。可目前,国家没有专属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来调整。因此,为了规范经营者行为,理清生产加工与销售者与售后服务之间责任,快捷有效处理消费纠纷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近日,宁波市消保委联合市眼镜行业协会,参照宁波市眼镜行业联盟标准《眼镜专业、专卖店(柜)服务质量规范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,制定了宁波市眼镜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。

此办法共有十九条。其中,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则部分,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,眼镜生产经销企业概念、适用范围及运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消费争议处理原则。第六条至第八条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处理消费纠纷技术组织保障。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“包周期”内容和执行范围。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眼镜生产经销企业履行义务。第十八条至第十九办法制订单位和实施时间。

值得一提的是,今后宁波老百姓配眼镜,享受的不是传统的“三包”服务,而是“四包”。办法规定,眼镜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,实行“包用期”规定:

(一)包用:在质量包用期内,免费保养维护,矫配整形,保证正常使用;如出现质量问题,适用包修。

(二)包修:在质量包用期内,出现质量问题,应免费更换配件和修复,如修复后出现外观瑕疵并影响配戴的,适用包换。

(三)包换:在质量包用期内,如发现质量问题,不能修复的适用调换。调换二次后,仍然不能正常使用,消费者可选择退货。

(四)包退:销售的成品眼镜(指出厂时镜架、镜片已装配完成)保证外观完好、包装齐全、不影响二次销售,消费者销售之日起七天内可退货。

销售的配装眼镜(指消费者自行挑选镜架、镜片,经定配工序完成的整副眼镜)在质量包用期内,发生质量问题,符合调换条件但没有同品牌、同型号、同材质的眼镜可调换的,应予以退货。

对于销售的成品眼镜和配装眼镜,镜架、镜片质量“包用期”是这样规定的:

(一)眼镜片在15日内损裂的;

(二)减反膜镜片在6个月内脱膜的;

(三)眼镜架发现螺丝滑牙、脱焊、镀层、镜架断裂等质量问题,其中实际销售价在500元以下3个月内、实际销售价在500元以上(含500元)至2000元以下6个月内、实际销售价在2000元以上(含2000元)一年内。

镜架、镜片在上述的质量“包用期”内,发生质量问题,可以维修的,免费修复,不能修复的予以调换,无法调换的退货。

此外,在销售者处验光配镜,消费者配戴如有不适,在15天内复验,因销售方验光或配装有误等原因,负责免费换片,逾期不予受理;外来处方及处方外配除外。

隐形眼镜因验配等原因引起不适,不能正常使用应在七天内复验或调换镜片,人为因素造成或外来处方及处方外配除外。

消费者因跌撞、接触化学品、自行拆坏及不良使用环境下等原因造成的眼镜损坏,不在“包用期”范围内。

据了解,本办法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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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  发布日期:2018-12-13 00:24:48  所属分类: 机构动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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